第十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根据学院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5年8月31日,学院资产总额8.60亿元,净资产总额7. 15亿元,负债总额1.45亿元,资产负债率16.87%。总资产中,办学积累3.97亿元,无政府财政性经费投入和社会捐赠,负债中未与举办者发生借支款项。学院开办资金8800万元,其中抚顺市佳盛德贸易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8800万元,占开办资金100%,追加投入23,000万元,累计投入31,800万元。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学院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每3年进行1次更换。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
第五十九条 学院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中载明。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院资产。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院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提取25%的发展基金,用于学院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二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举办者参加学院董事会,依据学院章程规定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六十四条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二章 院训、标志物及院庆日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训为“博学笃行、种德修身”;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徽以书籍和量杯为主体构型,主体构型下为建院年份(1999)。校徽内环外下书毛体校名“沈阳科技学院”,上为学院英文名称“Shenyang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六十七条 学院确定每年9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为院庆日。
第十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条 学院名称、办学地址、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七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由业务主管部门保管,仅用于托管学生的管理和毕业事项用章;学院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1/3以上董事联合提出,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沈阳化工大学科亚学院转设为沈阳科技学院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