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有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录取通知书是新生报到时唯一的信息采集凭证,新生入学时须持录取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我校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取学杂费。具体收费标准随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政府部门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在网上通过学校迎新报到系统或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以传真方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按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录取未报到新生信息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六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校招生部门审批。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湖北理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中若有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相关规定不符的,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