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入学、奖助政策、就业及证书
第八条 资格确认:
1.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入学须知》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九条 收费标准:执行江西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学费50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
第十条 奖励与资助政策: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档4400元/人·年,二档3300元/人·年,三档2200元/人·年)、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学院,可通过学院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
第十一条 学历证书: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颁发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和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高招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高招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电话:0797-8361928 8361992
18179097709 18179097710
监督电话:0797-8361912
传真:0797-8361928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园区
网址:www.gnhvc.cn
E-Mail:gnwzyzjc@126.com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