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录取批次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警察类招生专业4个,即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非司法行政警察类招生专业4个,即司法信息技术、司法警务、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录取分2个批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安排在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录取,非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安排在高职专科普通批次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以省教育厅最终批复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及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认真贯彻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省教育厅规定的投档比例、平行志愿的录取原则,从提档考生中根据考分高低及综合条件择优录取。进档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考生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科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为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学院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条录取结果通过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发布,考生可进行网上查询,亦可电话咨询。
第二十一条 招生的全过程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在招生中违规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
申诉、举报电话:0451—88079140
举报邮箱:jw88079143@163.com
第六章 学费及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5600元/年.生。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照省教育厅核准比例,优秀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比例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助学金(2300-43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特困生资助基金专项用于资助特困生,每学期从特困生基金中拨出部分资金按一定标准、程序发放给特困生。
第二十六条 学院积极帮助特困学生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并协助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即行废止,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工作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