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助、贷学金和勤工助学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突出,可参评校级综合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奖励金额2000元/生•学年,二等奖奖励金额1000元/生•学年,三等奖奖励金额100元/生•学年,并发放荣誉证书。另外符合条件的学生还可参评校级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业表现、文体竞赛、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等方面的突出表现)以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
第十条 对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以多种形式给予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香港应善良助学金、中华慈善总会德源希望基金、中和珍贝贫困大学生爱心助学金、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中鑫珠宝助学金等。学校设大学生勤工助学中心,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交经办银行审批。
第五章 收费及其它
第十一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及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二条 本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获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综合素质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署名重庆师范大学的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重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学生,授予本科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单位、个人和中介机构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023-65911111
学校网址:www.cqnu.edu.cn
电子邮箱:cszb@cqnu.edu.cn
通讯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镇大学城中路37号
邮政编码:401331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重庆市属艺术特长生、特殊教育(信息与资源)、运动训练等特殊类别招生录取要求见各分类招生简章,分类招生简章未涉及部分以本章程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班等招生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指定招生计划公布专刊数据为准。我校未编制预留计划。
第十八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阳光平台最终公示为准,本章程内容由重庆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