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一条 已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时办理报到手续,如不能按时报到,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我校同意逾期不报到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符合广西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规定前提下,可适当考虑学生专业调整要求。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凡属徇私舞弊或不符合条件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七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凡品学兼优,符合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一)学费
1.表演艺术学院专业8500元-12000元/学年
2.艺术工程学院专业8500元/学年
3.经济管理学院专业8000-8500元/学年
(二)住宿费:女生6-8人间(1600元/年)、男生6-8人间(1600元/年)
第九章 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六条 招生工作监督与申诉
监督电话:0771—4892829、4892636
传 真:0771—4892829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771—4951555、4763632、5600160、5600381、4892986
传真:0771—4892829
电子信箱gxyyzsb@163.com
学院网址:http://www.gxart.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以往条款即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有关招生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招生章程》由广西演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