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严格按照经四川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八条 普通全日制学生按学年收取学费,退费办法根据川教函【2013】673号文件,学生退学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费、住宿费清退额=每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校时间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计退。如国家有新的收费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