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考生体检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和体检复查。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综合奖学金及各类助学金,积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奖励、奖学、助学措施的详细情况在“宁夏医科大学招生信息网”上介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通信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街1160号宁夏医科大学学生处招生办公室;
邮编:750004;咨询电话:0951-6980061;传真:0951-6980061;网址:http://www.zs.nxmu.edu.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由宁夏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