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开学报到
第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录取通知书及入学须知的相关要求到校报到。新生报到严格进行资格初查,学院对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学籍档案等证件材料,和新生本人实行对照检查。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生源地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八条 在校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家庭困难的学生还可申请高校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3000元/年,二等:2000元/年,三等:1000元/年)。
第六章 毕业待遇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经参加相应考试及技能鉴定合格者,可获得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或普通话考试等级证书、维修电工等级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我院专科毕业生,可根据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报考专升本考试。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教育厅共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现代通信技术及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学费8500元/学年;其他专业学费5900元/学年。
第二十三条 退费办法: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制定,由新疆能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