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规定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按照专业性质分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二批次和专科提前批次招录。本科提前批次和专科提前批次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考生后续其他批次的录取。
第二十三条 新疆警察学院本科提前批、本科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未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区、市),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专科提前批次执行生源省(区、市)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新疆警察学院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计划按照生源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投档录取。其他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时按照国家教育部、计划投放省(市、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以及2022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侦查学(维吾尔语方向)招录培养计划以外,其他招生计划的录取原则:录取时坚持从高分到低分、兼顾考生第一志愿优先的原则,依次按照总分、数学、英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对于所报专业已满且又不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坚持公开信息、公平竞争、公正选才。
第二十六条 新疆警察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
第七章 新生入学复查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院的新生,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新疆警察学院公安专业学生入学后,学院在2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审复查工作。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其他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入学资格。复查内容除上述外还应有: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八章 在校管理、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条 新疆警察学院不分专业类别全部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