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颁发文凭
第二十一条 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相关规定,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由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具印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学士学位,所有证书实行电子注册。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我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年学分制,按学年收取学费,本科专业13500-15000 元,专科专业13000 元;住宿费按不同的住宿规格收取:四人带卫生间1200元/生.年,四人不带独立卫生间1100元/生.年。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院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为:
通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百叶路1号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611731
咨询电话:028-87825027、87825028、87825029
传 真:028—87825026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成都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