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在董事会领导下,院长依法独立行使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4年,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续聘任。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设立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层正副职由院长提名,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聘任和免职。
副院长及中层正副职均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七条 院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开展学院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定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拟定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学院资产。
(七)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八)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九)学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等。根据议事内容需要,可邀请中层领导干部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各职能部门、系(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负责。
第三十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行政机关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学院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
第五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学院党组织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起领导作用,在办学方向中起监督保障作用。
学院党委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二级单位及以下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根据学院工作实际,探索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有效方法。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成立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成立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遵守《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集体福利事项,监督、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等权利。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为党、团、工会、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四十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一条 学院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市场需求,依据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制订人才培养计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主选用教材;学院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并创造条件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积极改革创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办学模式。
第四十三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为宗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构建实践创新教学体系,实现人才培养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深度对接。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授治学,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组织并履行职责,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等。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学院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权限和运行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和评估机构,监督人才培养过程,保证人才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