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于2017年4月6日前将预录取考生名单报省招办备案,6日至11日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预录取考生于2016年4月12日至14日,持单独考试准考证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学校报到注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学校将实际报到注册考生信息上报省招办,办理录取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依据《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总数和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对参加考试的考生按单独考试成绩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总分相同时,依次以文化素质笔试成绩、数学、英语、语文成绩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总分相同,先按照文化素质笔试成绩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总分相同,且文化素质笔试成绩相同,则按照数学成绩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依次类推。)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中外合作办学)和电厂热能动力装置(中外合作办学)两个专业学费13000元/学年,住宿费850元/学年。其它各专业学费5500元/学年,住宿费850元/学年。
第八章 奖、助、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相关资助政策,保证各类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2500元—3500元/年;学校奖学金:200元/年—10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学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