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类招生严格执行湖南省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2020年各招生专业的学费标准为:
侦查学:7150元/年
治安学:7150元/年
交通管理工程:7150元/年
刑事科学技术:7150元/年
禁毒学:7150元/年
警务指挥与战术:7150元/年
网络安全与执法:7150元/年
经济犯罪侦查: 7150 元/年
法 学:4000元/年
行政管理:4000元/年
信息安全:4800元/年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4800元/年
应用心理学:3800元/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律实行集体住宿,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年(含热水维护费100元,空调维护费100元)。
各专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正在上报审批中,最终以省发改委审核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章 奖学金、困难补助与助学贷款
第三十九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帮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奖(奖学金)、贷(国家助学贷款)、助(勤工助学岗位)、补(困难补助)、减(学费减免)”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
第四十条 学校设一等、二等、三等、单项等四个等级校级奖学金。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干”、“优秀共青团员”等个人综合奖励项目和“立功、嘉奖、通报表扬”等个人单项奖励项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临时补助制度。
第四十二条 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困难补助前需进行贫困生认定,步骤为:本人申请,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湖南警察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管部门审核、公示,并经学校研究确定贫困等级。
第四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照国家政策在当地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7-9月份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二章 纪 律
第四十四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教育部、公安部下发的有关文件及政策规定,遵守各省(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招生人员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不得接受考生及家长的馈赠、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
第四十六条 招生工作将认真履行本章程公布的各项承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决杜绝招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现象,严禁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严禁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录取学生。凡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者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0年招生工作,由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