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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202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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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纪委书记、职能部门和教学系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落实省教育厅、省招办招生工作各项政策要求,执行学院党政招生工作决议,制定学院招生工作方案,指导招生工作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教育厅、省招办相关规定,落实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区域与招生专业

第十条  学院面向陕西、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湖南、广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四川、云南、贵州14个省(区)招生,招生科类包括文史、理工、艺术文、艺术理。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有广告设计与制作(省级一流专业、省级重点专业、省级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室内艺术设计、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新闻采编与制作、新闻采编与制作(网络与新媒体)、播音与主持、会计(省级重点专业、省级专业综合改革项目)、会计(云财务会计)、财务管理、金融管理、金融管理(互联网保险)、市场营销、市场营销(云营销)、汽车营销与服务、物流管理(省级一流专业、省级重点专业)、旅游管理(省级重点专业)、酒店管理、工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社区管理与服务、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应用、云计算技术与应用、动漫设计、动漫制作技术(省级重点专业)、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电子商务、学前教育(省级专业综合改革项目)、音乐教育、美术教育、小学教育、应用英语(少儿英语教育)、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乘务、舞蹈表演、舞蹈表演(街舞)共39个专业(方向)。

第十二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生源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可登录学院招生信息网(zsw.sxqzy.com)查阅。招生代码及专业代号以各生源省(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在各生源省(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执行各生源省(区)招生录取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时保证考生第一专业志愿选择。

第十五条  录取条件: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成绩达到各生源省(区)高职(专科)录取分数线,符合学院提档要求。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参加专业课统考或联考并成绩合格。艺术类专业课考试分别以各生源省(区)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类专业课成绩相同时,参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若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与生源省(区)不一致时,以生源省(区)相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执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须体检,不符合国家教育部相关要求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按学院入学须知中的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奖助办法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收费规定,分专业收取学费,按宿舍条件收取住宿费。

学费标准:学前教育、计算机信息管理、会计、物流管理、空中乘务等31个专业:5500元/年;广告设计与制作、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室内艺术设计、新闻采编与制作、新闻采编与制作(网络与新媒体):6500元/年;播音与主持:7000元/年;舞蹈表演:7500元/年。

住宿费标准:650元/年。

第七章  奖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育人与助人结合,积极落实党和国家对大学生的各项资助政策,各类奖助学金覆盖62%以上在校学生,保障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国家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每年8000元/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5000元/生。

3、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2档,每年3800元/生、每年2800元/生。

4、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贷款不超过8000元/生。

5、服兵役学费补偿:每年不高于8000元/生。

6、学院奖学金:学院设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企业奖学金。

7、学院助学金:企业助学金、学院助学金等。

8、勤工助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勤工助学岗位并给予资助。

9、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由学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毕业证。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录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生源省(区)普通高校招生政策的规定为准,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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