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考试
第十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初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至12月27日(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在12月28日进行,我校无此科目)。
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28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
初试地点及有关要求等请见《准考证》及报考点公告。
第十二条复试环节包括资格审查、体检、专业考核和英语测试等。复试时间及具体事宜,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调剂工作在复试阶段开展,具体要求和程序待初试结束且教育部复试录取政策确定后由学校另行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的调剂服务系统填写调剂志愿。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学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招生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确定录取。
第十五条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十六条录取工作的具体安排,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另行公布。
第六章 学制和培养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招收的研究生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但其学习年限不得低于二年。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培养要求制定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毕业时,经考核合格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学业水平达到学位标准的,学校可以按其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七章 学费、奖助学金及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学校为研究生提供下列优惠政策和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上述优惠政策和奖助学金的详细审核和评选办法、覆盖范围、比例和细则请参看学校、学院相关管理文件和当年评选通知。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学校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学校工作人员,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及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特别说明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要求考生提交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或其他问题,结果由考生自负,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六条我校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为全日制,考生入学时应将本人人事档案以学生身份转入学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四川省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绵阳师范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