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每年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免缴学费、住宿费,并享受在校期间生活补助,具体政策以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西华师范大学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西华师范大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校名称为西华师范大学。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水平运动队、保送录取运动员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我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水平运动队、保送录取运动员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四川省地方属院校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预科(含特殊需求预科)、少数民族预科等其他类型的招生相关事宜,按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17-2568373(传真),2568301。
学校主页:www.cwnu.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cwnu.edu.cn/。
招生电子邮箱:cwnuzs2011@126.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