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工作将在国家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高职(专科)批次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同一科类考生按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总分(含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报考普通类或单列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报考三校生普通类及单列类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排序。
第十一条 单独招生、直升专的录取分别按照塔城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专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语种要求: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六章 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成立由纪检书记负责的招生工作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纪检监察及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为实现招生监督委员会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学院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
第七章 毕业待遇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十七条 经技能鉴定合格,颁发信息产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相应高级、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毕业后核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实行双向选择就业。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学前教育专业:2900元/学年,大数据与会计专业:2900元/学年,畜牧兽医专业:3100元/学年,机电一体化技术:3100元/学年,美容美体艺术专业:3100元/学年,烹饪工艺与营养:3100元/学年,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3100元/学年。
第九章 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助学金、学院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货款、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
招生咨询电话:0901-6161857
传 真:0901-6161857
联 系 人:张老师 18999758090 哈老师 15809018788 关老师 18599034651 李老师 18167555423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塔城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