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与培养,考生按照专业大类填报线上棋牌平台网址 志愿。新生入学后,经过1-2学年(视所在大类有所不同)大类培养后,按照专业分流原则和学生意愿进行分流,进入专业培养;达到毕业与学位要求者,按所在专业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石油化工学院。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对以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0546-7396881,7396011;
咨询电话:0546-7396603 传真:0546-7396011;
招生办公室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71号;
邮编:257061
学校网站:https://www.slcupc.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站:https://zs.slcupc.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