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学院纪委全程招生,及时回应处理考生质疑和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山东理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济宁大道37号
邮编:272067
通信地址: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网址:http://www.sdpu.edu.cn/
联系电话:0537-3617788 3617789 3617222 3617333 3617444(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