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九条 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学习、表彰先进,学院设立了奖、助学金,分别为“高校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高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4400元/生·年、3300元/生·年、2200元/生·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分为三等(3000元/生·年、2000元/生·年、1000元/生·年)。同时,应征入伍的学生及到基层就业的学生还享受学费补偿的资助政策。学院积极配合办理外地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为贫困学生打开“绿色通道”,保证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七章 毕业生学历与就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具体办法按照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下的双向选择”。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专科生毕业时,可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要求,参加本科院校组织的直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咨询方式:
招生联系电话:0908-4223388 18209088307 13319089595
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908-4238573
学院地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轻工业园创业大道东16院
邮编:845350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咨询电话、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