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奖、助、贷、补、减”等资助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学生表现,每学年进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四个奖项的评审及发放工作,获奖学生的比例为在校生的14%,奖励金额每年分别为8000元、5000元、2000元和6000元。
学院进一步采取奖、助、贷、补、减等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1、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励学生的比例为在校生的20%。奖学金分三等:一等1000元/学年,二等400元/学年,三等200元/学年。
2、设立校内勤学助学岗位,鼓励家庭贫困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报酬。
3、对生活困难的学生给予生活补贴,每月40元/人,直接划入饭卡。
4、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与规定帮助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学年最高可贷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