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6年杭州医学院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杭州医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3023。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杭州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杭州医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滨江高教园区滨文路481号。 邮政编码:310053。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浙江、安徽、河南等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