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1.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广东分行经办,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2.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3.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4.国家助学金:3000元/人,名额由省教育厅分配。
5.学院奖学金
(1)设一、二等奖及单项奖,其中一等奖1000元/人。
(2)学生在校期间考取硕士研究生,1000元/人。
(3)优秀毕业生,500元/人。
6.企业奖助学金
(1)真维斯助学金:大一4000元/人,大二2000元/人,大三2000元/人。
(2)TCL励志奖学金,每年奖励100人,2000元/人
(3)“少康”奖学金:奖励科技创新、出国留学、考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等的学生,名额不限。
(4)其他企业奖助学金:“旭日”奖学金、“中国移动”奖学金、“金融成长计划”奖学金、“安东尼”奖助学金、“鸿升实业”助学金、“金迪”助学金、“福彩”助学金、“路路通”助学金等。
7.助困措施
(1)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2)发放特别困难学生资助金;
(3)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及其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惠州学院纪委、监察室
联系人:黄欣
监督电话:0752-2527273
传真号码:0752-2527273
电子邮箱:jjs@hzu.edu.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2-2527803
传真号码:0752-2527803
电子邮箱:zsb@hzu.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h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hz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惠州学院于2014年3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惠州学院2014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惠州学院委托惠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