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910)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第三条 学院概况: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独立设置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百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项目单位,始建于1958年,坐落在蕴涵着镜泊湖神韵的国际旅游名城牡丹江市。其前身是东北农学院牡丹江分院,系当时牡丹江市唯一本科建制的高等学府。学院下设经济贸易学院、信息工程学院、农学院、食品药品工程学院、动物科技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人文艺术学院、七个教学分院,现有48个高职专业,3个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专业,全日制在籍学生12303人。现有教职员工508人,其中副教授以上教师126人,双师素质教师304人,硕士、博士学位教师237人。学院占地面积1900亩,建筑面积24.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4.03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3亿元,面向全国招生。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国家示范性公办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三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3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2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学院各招生类别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