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5年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第六条 学院代码:14207
第七条 学院成立于2008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由上海财经大学和浙中教育集团合作举办,是一所按新机制和新模式运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位于金华市,规划占地面积约67公顷,拥有现代化的教学和生活设施,为广大师生提供完善的学习与生活保障。
第八条 凡取得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者,可获得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十条 办学地点: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南路99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所有招生专业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安排在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在其余省份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