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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转设为武汉华夏理工学院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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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由5人组成,举办者委派董事3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董事长由举办者委派担任。董事会董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审定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例会两次,经1/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学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3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根据校长的工作分工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校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七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研究、讨论、部署、处理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节 学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校级科研平台、校级学科建设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校级学术成果奖、校级各类优秀人才,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项目等;

(五)开展对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的咨询工作,开展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的咨询工作;

(六)评议和仲裁涉及学术争端、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学校依法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备评审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议事,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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