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由5人组成,举办者委派董事3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董事长由举办者委派担任。董事会董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审定学校章程和审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例会两次,经1/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学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3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根据校长的工作分工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校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七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研究、讨论、部署、处理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校长或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节 学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机构。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校级科研平台、校级学科建设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校级学术成果奖、校级各类优秀人才,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项目等;
(五)开展对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的咨询工作,开展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的咨询工作;
(六)评议和仲裁涉及学术争端、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学校依法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备评审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议事,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