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党、团及工群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武汉华夏理工学院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学校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符合条件的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作部门,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办学行为,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坚持和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结合学校办学特点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学校党建和思政政治工作,努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全过程,努力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教职工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学校董事等。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各项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党、团、工群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供必要的支持,保证其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严格落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构建全方位的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第六章 教学机构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按学科、专业设置若干院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院是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管理制度进行教学、科研、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各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院事业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制定和执行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履行目标管理责任;
(三)监督院教职工履行聘用合同,对院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
(四)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五)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
(六)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根据学校的计划安排,参加进修和培训;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申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劳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正当利益;
(四)尊重、爱护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增强师能师德;
(六)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学术活动,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教职工申诉调解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调解教职工的申诉。
教职工申诉调解处理委员会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